保险的本质是保障,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难免会遭遇疾病和意外的侵袭,而买保险就可以分散这些风险,因此很多家长都会选择为自己的孩子购买一份保险。


可是购买了保险,就一定能获得赔付吗?哪些情况会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呢?广州白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为给孩子投保后保险公司拒赔引发的纠纷案件。

给孩子购买重疾险却被拒赔

吴某怀孕期间,在医院产检时发现胎儿的健康状况存在异常。随后,吴某产下女儿小金。在小金六个月大时,吴某通过线上小程序为小金向保险公司投保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之后,母亲吴某发现小金听力异常,便带其去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小金患有左侧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右侧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确诊后,母亲吴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了拒绝,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小金诉称,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已经达到保险合同约定“双耳失聪”的标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对此,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产生重大影响,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予以拒赔。


争议焦点:吴某在投保时是否已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金的病情已经达到了案涉保险合同中应当支付保险赔偿款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根据保险人所询问的内容如实告知。吴某在小金出生前进行产检时,已知悉胎儿的健康状况存在异常,且在出生当日经检查为高危新生儿、脑室扩张等,医院出院报告也要求小金在出院后立即完善头颅MRI等相关检查情况。

法院认为,吴某虽于线上订立保险合同,但负有审阅线上文档全部内容的义务,在保险合同对免责条款进行加黑、加粗提醒后,吴某即应如实履行健康告知义务;吴某非但未对此如实告知,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电话提醒回访时对上述事实仍进行隐瞒,并确认已经阅读免责条款,该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依法驳回小金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为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后,原告小金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未尽诚信原则 不利后果自行担责

诚信原则不仅是民法典的帝王条款,亦是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在保险合同中体现为投保人应对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意愿和承保费用的因素不隐瞒、如实告知,如因未尽诚信原则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父母希望为子女提供更好的保障乃人之常情,但应通过诚实、守信的行为为其创造,如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则难免自食其果,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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